2015年6月因被告周某工程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赵某借款50万元,书写借条一份并约定月息按10‰计算。2017年开始原告由于经济紧张多次向被告要求偿还借款,被告却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推诿偿还。2018年原告赵某将被告周某诉至秦安县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认定,被告周某有偿还原告赵某借款本金50万元及其利息18万元,共计元人民68万币的义务。庭审中,达成调解协议。
调解书生效后,被告周某一直未主动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赵某于2019年8月7日向秦安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9年8月9日向被执行人周某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后依法对被执行人周某采取纳入“限制高消费”、“失信被执行人”等强制执行手段,敦促其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未主动履行,且一直逃避执行。案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周某名下有大众牌小型汽车一辆、五菱牌面包车一辆、丰田牌小型汽车一辆;被执行人周某在陕西省西安市某区某路某城小区有住房一套。对上述被执行人周某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官组成合议庭商讨决定对被执行人周某名下财产予以查封。经申请人提供准确消息,循着被执行人车辆活动轨迹,于2019年10月28日晚10点在秦安县某镇某饭店将被执行人周某强制拘传,执行干警对其阐明不主动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法律后果,耐心劝说,分析利弊,被执行人态度终于有所转变,表示不再逃避法院执行,愿意主动配合法院执行工作。
被执行人周某被秦安县人民法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所震慑,自2019年10月29日主动履行30万元案款,并分批次于2019年11月11日主动履行10万元案款、2019年12月31日期间履行23万元案款、2020年1月19日将余款5万元案款全部履行到位。至此,涉及高标的金额的执行案件以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告一段落。
法官寄语:现在很多被执行人在生效法律文书进入强制执行程序、法院采取强制措施后才履行其义务,这并非司法本意。希望越来越多的被执行人能认识到“失信”、“限高”等不良法律后果的意义,积极履行法律义务,做到诚实守信,共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创造良好社会环境新风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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