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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执”联合双执行依法护卫新秦安----秦安法院依法强制执结2020年首例行政非诉执行案件

来源:秦安法院 作者:杨馥瑄、秦娟 责任编辑:天水中院 发布时间:2020/4/3 8:52:44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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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3月2日,秦安法院依法强制执结2020年首例行政非诉执行案件,被执行人乔某因违规占道经营,被秦安县城市管理执法局处以800元的罚款,目前该罚款已执行到位。

2018年9月,秦安县执法局执法人员巡查时发现乔某在秦安县成纪大道某店外的台阶上摆放物品进行经营,物品占道面积大约4平方米,其行为违反了《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县执法局当即依法于2018年9月、10月两次下发《责令期限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乔某立即停止店外经营的行为,当事人拒不配合整改,且违法行为屡教不改,故秦安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秦执罚字【2019】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根据《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参照《天水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常用处罚参照基准》,决定给予当事人乔某罚款800元整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地点履行处罚决定。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因乔某拒不履行处罚决定,申请执行人秦安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2019年10月21日,向秦安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9年1月24日作出的秦执罚字【2019】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秦安法院行政庭于2019年10月21日依法受理并作出(2019)甘0522行审1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对申请执行人秦安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的秦执罚字【2019】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2020年1月8日,秦安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又依法向秦安法院执行局提请行政非诉执行。

在启动强制执行措施后,执行干警向被执行人乔某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敦促其履行裁定书义务,被执行人乔某仍未主动履行。于是,执行干警依法对查询被执行人乔某名下财产进行全面调查。通过人民法院财产查控系统查询,发现被执行人乔某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安县某支行借记卡内有足额存款,遂依法冻结并扣划其银行相当财产。自此,我院受理的2020年首例行政非诉执行案件顺利执行完毕。

法官寄语:“店外出摊”、“店外经营”等行为不仅影响了城市风貌和环境卫生,又侵害了市民公共利益。维护良好的社会环境人人有责,打造平安美丽的新秦安,一方面需要执法机关的加强执法合作,另一方面更需要把城市风貌和环境卫生,人人有责的理念深埋心中。执法只是手段,守法才是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