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第一部分 单位基本概况
一、 单位职责
二、 机构设置
第二部分 2023年单位预算情况说明
三、 收支总体情况
四、一般公共预算情况
五、“三公”经费、培训费、会议费等财政拨款情况
六、部门机关运行经费财政拨款情况
七、政府采购安排情况
八、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九、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十、预算绩效管理情况
十一、名词解释
第三部分 2023年部门预算公开表
一、单位收支总体情况表
二、单位收入总体情况表
三、单位支出总体情况表
四、财政拨款收支总体情况表
五、财政拨款支出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
七、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表
八、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会议费、培训费支出情况表
九、一般公共预算机关运行经费
十、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表
十一、部门管理转移支付表
十二、 项目支出绩效目标表
前言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和《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预算公开工作的实施方案》《甘肃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推进部门所属单位预算公开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现将2023年单位预算公开如下:
一、单位职责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对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县人大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主要职责是:
1.依法审理法律规定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或者认为应当由本法院审理的刑事、民事、行政等一审案件。
2.依法审理中级人民法院指定再审的案件和市人民法院抗诉的案件。受理当事人不服本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并提起申诉的刑事、行政诉讼案件。
3.依法行使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
4.对法律规定、规章等草案提出意见,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
5.指导基层法庭工作。
6.负责全院的思想政治、教育培训工作和干部管理工作。
7.负责全院财务、专项投资的计划管理及分配。
8.负责全院的监察工作。
9.管理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工作。
10.做好本院行政、后勤事业管理和服务工作。
11.宣传法制,教育公民忠于社会主义祖国,自觉遵守宪法、法律和社会公德。
12.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13.承办其它应由基层人民法院负责的工作。
二、机构设置
(一)机关内设机构
11个,包括:政治科、综合办公室、审判管理办公室、执行局、行政审判庭、民事审判庭、刑事审判庭、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8个庭(室)、科及马关人民法庭、龙山人民法庭、恭门人民法庭3个基层人民法庭。
(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无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
(三)直属事业单位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无直属事业单位。
三、单位收支总体情况
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2023年部门收支包括机关预算和直属单位预算在内的汇总情况。
(一)收入预算
2023年收入预算2400.12万元(详见部门预算公开表1,2),比2022年预算增加598.55万元,增长33.2%,增长的主要原因是2023年度预算本年收入中包含全省法院“两庭建设”资金项目收入600.00万元,2022年度预算无此项目,其他项目收入增加34.00万元,2023年度预算中项目收入增加634.00万元。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收入2333.25万元,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0.00万元,上年结转收入66.87万元,其他收入0.00万元。
(饼状图见附件3)
(二)支出预算
2023年支出预算2400.12万元(详见部门预算公开表3)。其中,当年财政拨款2333.25万元,比2022年预算增加720.10万元,增长44.6%,增长的主要原因是2023年度预算中包含全省法院“两庭建设”资金支出600.00万元,2022年度无此项目支出,当年财政拨款(详见部门预算公开表4)主要是:
1.公共安全支出2065.42万元;
2.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99.57万元;
3.卫生健康支出70.10万元;
4.住房保障支出98.16万元。
(饼状图见附件3)
四、一般公共预算情况
2023年一般公共预算支出2333.25万元(详见部门预算公开表4,5,6,7),具体安排情况如下:
(一)基本支出
2023年基本支出1278.25万元,比2022年预算增加86.10万元,增长7.2%,增长的主要原因是在职干警基本工资标准有所提高,保险支出增加;省聘书记员增加公积金配套经费支出。
(二)项目支出
2023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项目支出预算1055.00万元,比2022年预算增加634.00万元,增长150.6%,增长的主要原因是2023年度支出预算中包含全省法院“两庭建设”资金支出600.00万元,2022年度无此项目。
经济社会发展项目0个。
保障运转经费1个,主要是全省法院业务费。
其他项目3个,主要是法庭运维费、全省法院“两庭建设”资金、中央政法转移支付资金。
五、单位“三公”经费、培训费、会议费等财政拨款情况
1.因公出国(境)费用0.00万元,与上年持平。
2.公务接待费2.10万元,比2022年预算减少0.20万元,下降8.7%,下降的主要原因是严格按照过“紧日子”要求,压减控制公务接待人数及接待标准。
3.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58.80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43.0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15.80万元),比2022年预算增加25.20万元,增长75.0%,增长的主要原因是有达到报废条件、年限的执法执勤车辆,计划2023年报废后购置公务用车两辆。
4.培训费2.12万元,与上年持平。
5.会议费0.00万元,与上年持平。
“三公”经费预算60.90万元,比2022年预算增加25.00万元。
(饼状图见附件3)
六、部门机关运行经费财政拨款情况
机关运行经费161.76万元,比2022年预算增加7.52万元。增长4.9%,增长的主要原因是办公费、水费、电费等支出增加。
七、政府采购安排情况
2023年机关及所属预算单位政府采购预算总额409.50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预算249.00万元,政府采购工程预算0.0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预算160.50万元。
八、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上年末固定资产金额为7261.75万元。其中:办公用房15640.78平方米,价值4689.51万元。部门及所属预算单位共有公务用车11辆,价值238.36万元。单价20万元以上的设备价值1783.55万元。2023年拟采购固定资产约249.00万元。
九、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一)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
2023年无使用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安排支出。
(二)非税收入情况
2023年本单位涉及非税收入,2023年计划征收800.00万元。
(三)重点项目情况
2023年我院中央政法转移支付资金项目总投资:308.00万元。项目类型:延续性项目。项目分类:其他项目。项目开始日期:2023年1月1日,项目完成日期:2023年12月31日。资金性质: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情况:中央政法转移支付资金为延续性项目。通过中央政法转移支付资金的投入,确保单位各项资产的安全有效使用,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保障单位正常审判执行工作顺利开展。对加强队伍管理、教育培训、装备保障等各方面起到了保障作用。项目立项必要性:为贯彻《中共中央转发<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完善“明确责任、分类负担、收支脱钩、全额保障”的政法经费保障体制,建立分项目、分区域、分部门的政法经费分类保障政策,充分发挥政法经费使用效益,进一步提高政法经费保障水平,中央和省级财政配套转移支付资金,同级财政下达转移支付资金用于解决基层院办案经费和业务装备经费的需要。政策依据:人民法院业务经费开支范围(征求意见稿),根据财政部关于政法经费分类保障暂行办法和贯彻《中共中央转发<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保证项目实施的制度措施:《预算法》、《政府采购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等财经法规,《最高人民法院财务管理办法》、《甘肃省法院机关计划财务装备工作文件资料汇编》等。项目实施计划:聚焦法律审判执行主责主业,着力提升法院办案水平和能力,提升法院公信力,推进刑事、民事、执行、行政的诉讼服务为主责职能,完善办案机制。加强办案经费的保障力度,利用本年度安排的转移支付资金用于办案服务。组织实施单位: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年度预算安排:本年度计划将中央政法转移支付资金项目资金主要用于支付审执业务支出差旅费、劳务费等办案业务支出及正版化软件、网络安全等级保护设备、龙山法庭智慧法庭升级改造设备、移动办案打印系统、少年法庭审判桌椅、家事(调解)审判庭建设、警用装备、执法执勤车辆等设备购置支出,提升办公办案条件,保障单位审判执行工作顺利开展。年度绩效目标:1.提高办案经费保障水平,使队伍管理、教育培训、新闻宣传、文化建设、装备得到保障;2.合理使用办案经费,专款专用,不超范围支付,确保单位各项资产的安全有效使用及安全运行,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3.保障单位正常审判执行工作顺利开展;4.及时分配资金,加快预算执行进度,确保完成各项工作目标。
(四)部门管理转移支付情况
2023年预算无部门管理转移支付,相关表格为空表。
十、预算绩效管理情况
(一)2022年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情况。2022年我单位对单位整体支出及“中央政法转移支付资金”项目、全省法院业务费、法庭运维费项目等3个项目进行绩效目标自评,并对项目绩效进行监控和绩效评价,主要对符合规定,并需要经费支持的项目资金额进行评估;按照评估结果对资金合规、合理使用。我院2022年度受理各类案件1903件,审执结1765件,结案率92.75%,单位职能得到充分发挥;新建审判法庭各实施项目如期开展,信息化建设步伐加快,智能化水平不断提升;资金管理规范,保障了我院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充分发挥了法院在社会管理中的职能作用。
(二)2023年单位预算重点项目支出绩效目标情况。2023年部门预算纳入绩效目标管理的二级项目4个,主要是法庭运维费、全省法院“两庭建设”资金、全省法院业务费、中央政法转移支付资金,涉及财政支出1055.00万元。其中:涉及一般公共预算项目4个,涉及财政支出1055.00万元,政府性基金项目0个,涉及财政支出0.00万元。2023年1个预算单位纳入部门(单位)预算整体支出绩效目标管理。
十一、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指由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财政拨款数。
2、一般公共预算:包括公共财政拨款(补助)资金、专项收入。
3、财政专户管理资金:包括专户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主要是教育收费)、其他非税收入。
4、其他资金:包括事业收入、事业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等。
5、基本支出:包括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定额)。其中,人员经费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
6、项目支出:部门(单位)支出预算的组成部分,是各部门(单位)为完成其特定的行政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编制的年度项目支出计划。
7、“三公”经费:指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反映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8、机关运行经费:指各部门(单位)的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及其他费用。
9、公共安全支出(类):反映政府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方面的支出。有关事务包括武装警察、公安、国家安全、检察、法院、司法行政、监狱、劳教、国家保密、缉私警察等。
10、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反映法院(包括各专门法院)的支出。
11、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行政运行(项):反映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的基本支出。
12、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案件审判(项):反映人民法院对刑事、民事、行政、涉外等案件审判活动的支出。
13、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两庭”建设(项):反映人民法院审判用房、人民法庭用房、刑场建设维修和设备购置,以及审判庭安全监控设备购置及运行管理等支出。
14、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其他法院支出(项):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用于法院方面的支出。
15、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反映政府在社会保障与就业方面的支出。
16、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养老支出(款):反映用于行政事业单位养老方面的支出。
17、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养老支出(款)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项):反映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养老保险制度由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支出。
18、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其他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款):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用于社会保障和就业方面的支出。
19、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其他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款)其他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项):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用于社会保障和就业方面的支出。
20、卫生健康支出(类):反映政府卫生健康方面的支出
21、卫生健康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反映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方面的支出。
22、卫生健康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行政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安排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下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行政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红军老战士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23、卫生健康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公务员医疗补助(项):反映财政部门安排的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
24、住房保障支出(类):集中反映政府用于住房方面的支出。
25、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反映行政事业单位用财政拨款资金和其他资金等安排的住房改革支出。
26、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事部和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27、工资福利支出(类):反映单位开支的在职职工和编制外长期聘用人员的各类劳动报酬,以及为上述人员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等。
28、工资福利支出(类)基本工资(款):反映按规定发放的基本工资,包括公务员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工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各类学校毕业生试用期(见习期)工资、新参加工作工人学徒期、熟练期工资;军队(含武警)军官、文职干部的职务(专业技术等级)工资、军衔(级别)工资和军龄工资;军队士官的军衔等级工资和军龄工资等。
29、工资福利支出(类)津贴补贴(款):反映按规定发放的津贴、补贴,包括机关工作人员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地区附加津贴、岗位津贴,机关事业单位艰苦边远地区津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特殊岗位津贴补贴,机关事业单位提租补贴、购房补贴、采暖补贴、物业服务补贴等。
30、工资福利支出(类)奖金(款):反映按照规定发放的奖金,包括机关工作人员年终一次性奖金、绩效奖金(基础绩效奖、年度绩效奖)等。
31、工资福利支出(类)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款):反映机关事业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代扣的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不在此科目反映。
32、工资福利支出(类)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款):反映单位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费。
33、工资福利支出(类)公务员医疗补助缴费(款):反映按规定可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单位为职工缴纳的公务员医疗补助费。
34、工资福利支出(类)其他社会保障缴费(款):反映单位为职工缴纳的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军队(含武警)为军人缴纳的退役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费。
35、工资福利支出(类)住房公积金(款):反映单位按照规定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36、工资福利支出(类)其他工资福利支出(款):反映上述科目未包括的工资福利支出,如各种加班工资、病假两个月以上期间的人员工资,职工探亲旅费,困难职工生活补助,编制外长期聘用人员(不包括劳务派遣人员)劳务报酬及社保缴费,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转入企业工作并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给予的一次性补贴等。
37、商品和服务支出(类):反映单位购买商品和服务的支出(不包括用于购置固定资产、战略性和应急性物资储备等资本性支出。)
38、商品和服务支出(类)办公费(款):反映单位购日常办公用品、书报杂志等支出。
39、商品和服务支出(类)印刷费(款):反映单位的印刷费支出。
40、商品和服务支出(类)咨询费(款):反映单位咨询方面的支出。
41、商品和服务支出(类)手续费(款):反映单位支付的各类手续费支出。
42、商品和服务支出(类)水费(款):反映单位支付的水费、污水处理费等支出。
43、商品和服务支出(类)电费(款):反映单位的电费支出。
44、商品和服务支出(类)邮电费(款):反映单位开支的信函、包裹、货物等物品的邮寄费及电话费、电报费、传真费、网络通讯费等。
45、商品和服务支出(类)取暖费(款):反映单位取暖用燃料费、热力费、炉具购置费、锅炉临时工的工资、节煤奖以及由单位支付的未实行职工住房采暖补贴改革的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宿舍取暖费等。
46、商品和服务支出(类)差旅费(款):反映单位工作人员国(境)内出差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47、商品和服务支出(类)维修(护)费(款):反映单位日常开支的固定资产(不包括车船等交通工具)修理和维护费用,网络信息系统运行与维护费用,以及按规定提取的修购基金。
48、商品和服务支出(类)培训费(款):反映除因公出国(境)培训费以外的,在培训期间发生的师资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等各类培训费用。
49、商品和服务支出(类)公务接待费(款):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
50、商品和服务支出(类)被装购置费(款):反映法院、检察院、公安、海关、税务的被装购置支出。
51、商品和服务支出(类)劳务费(款):反映支付给外单位和个人的劳务费用,如临时聘用人员、钟点工工资,稿费、翻译费,评审费等。
52、商品和服务支出(类)工会经费(款):反映单位按规定提取或安排的工会经费。
53、商品和服务支出(类)福利费(款):反映单位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费。
54、商品和服务支出(类)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款):反映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的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
55、商品和服务支出(类)其他交通费用(款):反映单位除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外的其他交通费用。如公务交通补贴、租车费用、出租车费用、飞机、船舶等的燃料费、维修费、保险费等。
56、商品和服务支出(类)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款):反映上述科目未包括的日常公用支出。如诉讼费、国内组织的会员费、来访费、广告宣传费及离退休人员特需费、离退休人员公用经费等。
57、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类):反映政府用于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58、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类)生活补助(款):反映按规定开支的优抚对象定期定量生活补助费,退役军人生活补助费,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和遗属生活补助,长期赡养人员补助费,由于国家实行退耕还林禁牧舍饲政策补偿给农牧民的现金、粮食支出,对农村党员、复员军人以及村干部的补助支出,罪犯、戒毒人员的伙食费、被服费、医疗卫生费等。
59、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类)医疗费补助(款):反映机关事业单位和军队移交政府安置的离退休人员的医疗费,学生医疗费,优抚对象医疗补助,按国家规定资助居民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支出,对城乡贫困家庭的医疗救助支出。
60、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类)奖励金(款):反映对个体私营经济的奖励、计划生育目标责任奖励、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等。
61、资本性支出(基本建设)(类):反映由发展改革部门安排的基本建设支出,对企业补助支出不在此科目反映。
62、资本性支出(基本建设)(类)房屋建筑物购建(款):反映用于购买、自行建造办公用房、仓库、职工生活用房、教学科研用房、学生宿舍、食堂等建筑物(含附属设施,如电梯、通讯线路、水气管道等)的支出。
63、资本性支出(类):反映各单位安排的资本性支出。切块由发展改革部门安排的基本建设支出不在此科目反映。
64、资本性支出(类)房屋建筑物购建(款):反映用于购买、自行建造办公用房、仓库、职工生活用房、教学科研用房、学生宿舍、食堂等建筑物(含附属设施,如电梯、通讯线路、水气管道等)的支出。
65、资本性支出(类)办公设备购置(款):反映用于购置并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纳入固定资产核算范围的办公家具和办公设备的支出,以及按规定提取的修购基金。
66、资本性支出(类)专用设备购置(款):反映用于购置具有专门用途、并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纳入固定资产核算范围的各类专用设备的支出。如通信设备、发电设备、交通监控设备、卫星转发器、气象设备、进出口监管设备等,以及按规定提取的修购基金。
67、资本性支出(类)信息网络及软件购置更新(款):反映用于信息网络和软件方面的支出。如服务器购置、软件购置、开发、应用支出等,如果购置的相关硬件、软件等不符合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不在此科目反映。
68、资本性支出(类)公务用车购置(款):反映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牌照费)。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2023年02月16日
附件:1.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3年预算表
2.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3年预算项目绩效目标表
3.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3年部门预算公开报告饼状图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3年预算项目绩效目标表.xlsx
附件3: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3年部门预算公开报告饼状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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