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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时如何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清水县法院 作者:王彦峰 责任编辑:天水中院 发布时间:2018/12/18 11:24:33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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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在提供劳务的过程中遭受人身伤害的情形可大致分为两种,一种是因自己的原因而受伤,另一种是因第三人侵权而受伤。关于雇员受伤后应向谁主张赔偿,其具体的赔偿责任如何承担,笔者在此做一简要探讨:

一、雇员在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因自己的原因而遭受人身损害的情形。

雇员在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因为自己的原因而遭受损害的,赔偿责任的承担上有两种观点,一种是认为应当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另一种是认为应由雇员和雇主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一种观点的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而持第二种观点的依据是《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的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两个规定做一对比之后可以看出,《解释》第十一条规定的雇主的责任是“无过错责任”,即只要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无论雇主对损害的发生是否存在过错,均要承担责任。而《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雇主的责任是“过错责任”。所以,两种规定存在根本性的不一致。《解释》是在2004年5月1日开始施行的,而《侵权责任法》是2010年7月1日开始施行的,《侵权责任法》是法律,《解释》是司法解释,根据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以后在解决此种纠纷时,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即,雇员在提供劳务的过程中自己遭受损害的,由雇员和雇主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雇员在提供劳务的过程中被第三人侵权而遭受人身损害的情形。

雇员在提供劳务的过程中被第三人侵权而遭受人身损害的,按照《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雇员享有选择权,既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责任,雇主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不难看出,雇员选择权的制度设计的基础仍然是雇主的无过错责任,倘若雇主承担的是过错责任,那么雇主就不必为第三人的侵权行为买单,雇员的选择权和雇主的追偿权也不会存在。而《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提供劳务一方和接受劳务一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该法条,雇主承担的是过错责任。此时就产生了两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只规定了雇员在提供劳务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和因为自己的原因而使自己遭受损害的情形,没有规定因第三人侵权而使雇员遭受人身损害的情形,所以当第三人侵权造成雇员人身损害时,仍然依照《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处理。第二种观点认为《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中的“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表述,已经包括了第三人侵权导致雇员受害的情形。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因为《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中规定了雇主的两种责任方式,前半句是针对雇员对他人造成损害的无过错责任,后半句是雇主与雇员之间的过错责任,“因劳务自己遭受损害”完全可以解释为雇员因为从事劳务而被雇主以外的第三人侵权从而导致损害。况且,《解释》第十一条的立足点是雇主的无过错责任,而《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确定了雇主的过错责任,两种规定存在重大的不同,与上文同理,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在具体操作中,应先确定雇员的具体损失,然后在雇员和侵权的第三人之间进行责任比例的划分,先由第三人进行赔偿,当第三人的赔偿不能填平雇员的实际损失时,再在雇员和雇主之间按照各自的过错进行责任比例划分,如果雇主存在管理和安保上过错,就对雇员剩余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应当注意的是,此时雇主承担责任是依照自己的过错,所以不存在向第三人追偿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