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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案件可以追加保险公司为被告

来源:秦安县法院 作者:李建国 责任编辑:天水中院 发布时间:2018/12/26 16:15:30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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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秦安法院成功调解一件道路交通事故案件

案情:20188月19日,孟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304国道某一路段时,与刘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相撞,致刘某受伤秦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客车司机孟某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刘某秦安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孟某赔偿医疗费等共计35000余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秦安法院受理此案后查明,宋某为客车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人为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安营销服务部,秦安法院依职权追加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安营销服务部为被告参加诉讼。后经法院调解,各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由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安营销服务部赔偿刘某25000余元,由孟某赔偿刘某3000余元。

在此类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保险公司的主体资格问题往往成为案件的争议焦点,原告仅起诉肇事方的,法院应向原告进行释明,由原告申请追加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原告经法院释明后仍不追加的,法院应依职权追加保险公司为被告。保险公司虽非事故责任人,但根据《保险法》第50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和《交强险条例》第31条的规定,保险公司作为赔付主体,与案件裁判结果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法院不得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作出对其不利的裁判,剥夺其正当的诉讼权利。并且交强险“先行赔付”原则系法定原则,应当由保险公司先行对受害人进行赔付,肇事方的责任须待保险公司赔付范围确定后方能判断。故应当将保险公司追加为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