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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房漏水引发的邻里官司

来源:麦积区法院 作者:杨晨 责任编辑:天水中院 发布时间:2019/11/7 9:47:19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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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杨某两家系上下楼邻居。因李某家卫生间常年漏水,造成楼下杨某家房屋卫生间屋顶长期滴漏,卫生间顶棚腐烂塌陷,卧室墙壁起皮脱落。影响了杨某的正常生活。因协商解决未果,杨某将李某起诉到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要求李某维修房屋并赔偿损失2700元。

庭审中,李某辩称,杨某家卫生间顶棚漏水是从保修期内一直延续至今,应由建筑商维修,且2015年李某维修房屋时杨某夫妇到现场查勘,未出现漏水现象。另外,杨某的房屋长期没有居住,不能因李某家在楼上就认定由李某承担漏水责任,故不愿承担赔偿责任。

麦积区经审理认为,相邻关系是指相互毗邻的两个以上不动产所有人、用益物权人或占有人,在用水、排水、通行、采光等方面根据法律规定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关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本案中,原、被告所有或使用的房屋相互毗邻,双方在使用房屋过程中应当互利互惠,充分考虑相邻权人的生活便利,应当避免或排除相邻不动产使用过程中发生的不法妨害,相邻一方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另一方合法权益。但本案被告李某在发现其居住房屋卫生间地板出现渗漏,导致原告杨某居住的房屋卫生间顶棚漏水后,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排除妨害,且在原告杨某提出维修要求时消极懈怠,致使损害后果进一步扩大。不但导致原告杨某居住房屋卫生间顶棚塌陷,而且给原告杨某的正常生活带来极大的不便,造成相邻权人损失,其行为构成侵权,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关于原告杨某主张的卫生间顶棚和墙面的损失,因该项损失系杨某自行估算,且未提交证据证明,杨某虽向法院提交了损失鉴定的申请,但考虑到该项损失较小,而评估鉴定要支出相应的鉴定费用,鉴定费用的数额会超出杨某请求的损失,为降低诉讼成本、减少当事人诉累,法院认为,对杨某的该项主张,可待漏水维修完毕后,杨某就其实际产生的损失另行主张权利,故本案中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麦积区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李某对杨某家房屋卫生间地面进行维修并检测其卫生间不再渗漏。

另外,该案中杨某为主张其权利,先后找到李某单位及派出所,并在网上发帖曝光李某的个人信息,要求李某赔偿其损失,严重影响了李某的正常生活,使矛盾扩大化。办案法官提醒大家,在权利受到侵害时,公民应合理合法地提出诉求,当私下协商不能解决问题时,可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来解决问题,化解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