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和王某均为天水市某幼儿园小班学生,2019年10月的一天,幼儿园老师组织孩子们去海洋球室玩耍,李某在低头玩游戏的时候被突然跳入海洋球池的王某用膝盖撞上眼眶,李某感觉眼睛疼痛并且发生眩晕呕吐,当即被班主任老师送往医院,经诊断为右眼眼眶壁骨折,进行了手术治疗,花费医药费两万多元。后双方父母应赔偿问题发生争执,原告认为被告父母拒绝赔偿,幼儿园未尽到对孩子的监管义务,遂将被告及其监护人、幼儿园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本案中,李某作为幼儿园的学生,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幼儿园应当尽到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责任,其在幼儿园组织的教学活动中,被王某撞伤眼眶,幼儿园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已尽到安全管理义务,应承担民事责任。王某未能注意安全将李某撞伤,也具有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因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应由其法定代理人承担。为避免矛盾激化,经办案法官分别站在双方立场上权衡利弊得失,耐心调解,最终促成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王某的监护人及幼儿园对李某进行了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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