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是一种广泛存在的资金融通方式,人们往往通过民间借贷的方式解决短暂的经济困境。现实生活中部分人在订立借款合同时未约定借期内利息,在对方不履行还款义务后会起诉到法院,要求对方归还借款本金和利息。那么,这样的请求是否能得到法律支持呢?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近期就曾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2014年2月24日,李某应胡某请求,向胡某借款20万,双方口头约定利息为1分。2015年至2016年12月,胡某连本带息共还12万元,剩余借款经多次催要未还,李某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胡某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合同法》及《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向原告借款并出具借条,原、被告借贷关系成立,被告应当履行还款义务,故原告请求被告归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成立,法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关于“借期内以年利率12%计算的利息”,以及“被告已偿还款项包含若干元利息”的主张,法院认为,被告给原告出具的借条中并未约定利息,其次,原告在庭审中自述借款时约定利息按年利率12%计算,但未向本院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原告对所主张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而未能举证证明其上述主张,须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因原告无法举证证明,故对该部分主张不予支持。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对原告主张的不超过年利率6%的逾期利息,法院予以支持。
可见,在民间借贷关系中,未约定借期内利息,当事人主张对方支付借期内利息的,法院不予支持。但当事人仍可主张不超过年利率6%的逾期利息,对该部分利息,法院是予以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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