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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普法 释疑解惑 天水中院通过远程视频接访公开答复服刑人员

来源:中院审监庭 作者:王旭霞 责任编辑:天水中院 发布时间:2020/8/27 11:16:50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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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天水市中级人法院收到天水监狱服刑人员周某通过邮局寄来的一封信件,信中主要反映了法院对其不予减刑的意见和疑惑。他认为自己在监狱遵守监规纪律,参加劳动改造并获得相应积分,应当予以减刑,其未缴纳罚金是无履行能力。

收到周某的来信后,负责审理该犯减刑案件的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复查,并听取了检察机关的意见,认为该案的裁定无误。周某的异议和疑惑是对法律和司法解释片面认识造成的,在服刑人员中间有一定代表性。考虑疫情期间入监答复多有不便,合议庭会同检察机关相关部门人员于8月24日上午通过远程视频对周某进行了公开答复,同时要求监狱组织服刑人员参加旁听,进行法治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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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程接访中,周某自述1988年曾被少管,卷内材料显示其1990年11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1994年6月18日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9年6月12日刑满释放;2014年5月12日因吸毒、非法持有毒品被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行政拘留二十日,5月26日决定强制戒毒二年;2017年10月12日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中明确规定了减刑、假释是激励罪犯改造的刑罚制度,其适用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符合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的罪犯是“可以减刑”,并非部分服刑人员理解的只要满足服刑年限,不违反监规纪律,积累够改造分就“应当减刑”。另外,在办理减刑案件时应当综合考察罪犯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纵观该犯的前科劣迹,属于曾被多次减刑释放后屡教不改,屡教屡犯,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较大的毒品再犯。周某虽然称其无能力履行4000元罚金,但经查其狱内服刑的27个月消费7090.3元,月均消费262.6元,狱内账户余额1510元,消费超过了服刑人员平均消费水平,故合议庭认为其有一定履行能力而未履行罚金。

综合周某的全案情节,合议庭对其减刑从严掌握,裁定对其不予减刑符合法律规定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此次通过远程视频公开回复服刑人员来信,并对旁听人员进行法治教育,既体现了天水中院近年来在减刑假释案件审判工作中坚持司法公正,注重案件质量;又彰显了坚持司法公开,保证司法行为在阳光下运行,使案件质量经得起历史的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