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生活中我们常常会遇到借债不还或者拖欠款项不还的情况,大部分人会通过诉诸法律或者在合法的范围内寻求权利救济。但仍有过激的索债行为因侵害到他人人身安全而被追究刑事责任。近日,麦积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案情简介】
被告人聂某与被害人裴某、王某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2016年,聂某因索要债务纠集张某等人驾车前往裴某居住的宾馆,对其进行殴打后驾车将其带至聂某经营的鱼塘一房间内,脱掉裴某的衣服再次进行殴打,并安排人看管裴某,限制其人身自由。2018年5月底至6月初期间,聂某指使他人跟随王某前往兰州市、合作市、宁静县等地索要工程款,期间为防止王某逃跑与其同吃同住。2018年7月下旬,聂某再次因索要工程款将王某拘禁在某宾馆内,随后又将其转移至聂某经营的某鱼塘的房间内,安排人看管。2018年10月13日凌晨4时许,王某从鱼塘逃离。2019年8月至11月,被告人聂某等人陆续被公安民警抓获。
【法院判决】
麦积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聂某等人为索要债务,非法拘禁被害人,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经查,该案被告人的确是为了索要债务而非法拘禁被害人,虽事出有因,但在发生经济纠纷后,被告人聂某等人应正确处理,而不应采用违法手段,非法拘禁被害人,故辩护人主张的“被害人对案件引发具有过错”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最终,被告人聂某等人因犯非法拘禁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十个月有期徒刑不等。
【案例评析】
笔者认为,法律并不禁止受害人在紧急情况下的“自助行为”,但自助行为的行使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即将生效的《民法典》第1177条对自助行为的行使进行了规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急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收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国家机关处理。
因索取债务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殴打行为已经超出了私立救助的范围,《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该条明确规定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构成非法拘禁罪。
综上,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不能为违法犯罪做背书,遇到合法权益难以及时获得救济应当及时寻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切勿以身试法,最终民事权益“变”刑事处罚。
天水法院网 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您是第 位访客
地址: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藉河南路 邮编:730900
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主办 陇ICP备10200000号 甘公网安备 6205020200037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