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秦州法院审理了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该案是双方在协议离婚时约定将夫妻共同房屋赠与给子女,但房屋没有转移登记至子女名下,仍在夫妻一方的名下,如果夫妻一方反悔,不想赠与给子女,擅自出卖房屋,此时,房屋产权归属应如何认定?
离婚协议中双方约定将房产赠与子女仅是夫妻双方对赠与房产作出了意思表示,协议虽对子女设定了利益,但该利益是否实现取决于夫妻双方现实履行赠与房产的产权过户义务。对于本案中房产赠与而言,在夫妻双方将房产过户至子女名下之前,赠与关系并未成立,子女对房产不享有所有权。即使父母已将房屋产权证书交于子女,但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之间对于离婚财产如何处理的安排,而并非是夫妻双方与其子女之间签订的书面赠与合同,也不能根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认定赠与有效。
赠与关系的成立,必须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对于房屋则必须办理过户手续,否则赠与关系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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