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9月,自然资源部发布《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3226号建议的答复》,指出“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可以依法由城镇户籍的子女继承并办理不动产登记”此答复一出,引起了广泛关注与讨论,部分网友认为现金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可以由城镇子女无条件继承了,从此便可过上城里有房、村里有地的幸福生活了。但此种理解过于片面,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并不完全等同于其他财产类型的继承,其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才可合法继承并办理登记。
一是城镇户籍子女继承宅基地使用权的前提条件是“地上有房”,被继承人的房屋作为其遗产由继承人继承,按照房地一体原则,继承人继承取得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农村宅基地不能被单独继承。
二是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不适用遗赠。虽然宅基地上房屋可以进行继承,但这只是对基于亲缘关系的宅基地上房屋流转的特殊认可,并不意味着在没有亲缘身份关系的人之间可以通过遗赠形式合法取得宅基地上房屋。
三是多子女中,部分子女仍与父母为同一农户家庭,且未另行分得新宅基地,城镇户籍子女不得主张继承宅基地使用权。在部分年长家庭成员死亡后,由于该户尚存,宅基地使用权应当由剩余户内成员继续享有,原则上此时并不存在宅基地的继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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