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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新设“离婚冷静期”的理解与适用

来源:秦州区法院 作者:王度 责任编辑:天水中院 发布时间:2020/12/22 10:16:09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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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统计,全国的离婚率近年来总体呈不断上升趋势。而且实践中,轻率离婚、冲动离婚、闪婚闪离的现象越来越多,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个人生活和社会安定。有观点认为,我国是世界上离婚最自由的国家,这是我国《婚姻法》对协议离婚不作任何限制、“即申即离”的后果。

为了减少这种现象,《民法典》吸收了有关专家的建议,同时借鉴了国外的相关制度,增设了“离婚冷静期”。设置离婚冷静期的目的主要为了保障当事人在法定冷静期间内对是否同意离婚以及如何处理离婚后的各项事宜有时间冷静思考,提高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和一致性,以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以及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从制度上减少冲动型和规避政策型的草率离婚。而有不同的意见则提出离婚冷静期不能一刀切,不要把冷静期变成矛盾聚集爆发期、加剧期,要防止冷静期变成最后的家暴期。全国人大法工委对此专门作出回应:对于有家暴等情形的,建议向法院去起诉离婚,因为起诉离婚是不适用这里的冷静期制度的。司法实践中,一方存在严重家暴行为,最终双方还能协议离婚的并不多。

针对离婚诉讼中出现的“久调不判”现象,尤其是考虑到“夫妻感情破裂”的标准太过抽象,为避免因片意离婚的举证难度太大,《民法典》吸收了增加规定,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的,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应当准予离婚。该条规定也被称为“诉讼离婚冷静期”。因为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一般判不离以后6个月就可以再次起诉,二次诉讼判离的可能性较高,俨然在已经形成了离婚案件“二次诉讼”的现象和做法。但事实上,二次起诉离婚判离只是相对高概率的事件而不是必然情况,判决离婚与否的标准只能是“感情是否破裂”,实务中应充分考虑法官的个体差异,不能排除虽多次起诉离婚但法官仍坚持认为夫妻感情没有破裂,尚有修复和好的可能,继而继续判决不离的情况。第二次起诉必然判离是一种普遍存在的误解,因为所谓的6个月判离是现象,而不是规则。《民法典》针对这种情况,强制性地规定法院判不离以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的,一方再次起诉,应当判离。因此本条的内容不是在增加离婚难度,它在某种程度上是在增加离婚判决的确定性。二次离婚诉讼审判现象被《民法典》1079条吸收后,从“潜规则”变为明文规定,填补了当事人与审判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然而不容忽视的问题是,“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双方又分居满一年”貌似客观,事实上证明难度很高。尽管该项条款相对苛刻,但是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婚姻的稳定性,体现了家庭至上的主要价值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