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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人车钥匙发生交通事故时要承担法律责任

来源:秦州区法院 作者:陈志飞 责任编辑:天水中院 发布时间:2020/12/31 15:04:25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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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被告金某在天水市秦州区陇上尊裕对面有轨电车车站承包工程,原告与被告杜某同在该工地干活。被告金某于2016年10月17日租赁了被告捷众公司所有的小型普通客车一辆,2019年5月19日,被告金某将装有工具的车辆停在工地后离去,将钥匙交给被告杜某以方便其拿取工具,13时10分许,被告杜某某驾驶该车辆在该工地由西向东行驶时,将坐在工地内休息的原告撞伤,形成路外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立即被送往天水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因病情严重,在危重症医学科ICU治疗16天,后转入胸外科,共治疗38天,于2019年6月26日出院,共花费医疗费130188.47元,其中被告杜垫付5601.9元,被告杜另向原告给付4.7万元现金;原告在ICU治疗期间无法进食,家属在天水市第一人民医院对面药房购买营养流食为原告注射,共花费2838.8元;因原告全身多处骨折,故为原告购买气垫床、褥疮贴共计花费800元。2019年6月6日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城区交警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杜无证驾驶机动车辆,操作不当是造成该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故杜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经原告申请,本院委托,各方当事人共同挑选甘肃忠正司法医学鉴定所对其伤情进行鉴定,经鉴定:1.原告胸部损伤属八级伤残,左下肢损伤属九级伤残,2.后续治疗费评定为3000-4000元,3.误工期限评定为240日,4.护理期限评定为90日,5.营养期限评定为90日,6.护理人数评定为1人。

另查明,原告系天水市秦州区牡丹镇谢家岭村村民,原告与父亲王(现满71岁)母亲杜(现满71岁)共同生活,王与杜共生育五名子女,原告育有一女儿王,现满12岁,正在上学。

再查明,事故车辆甘EVXXX号小型普通客车在阳光财险天水支公司投有交强险及100万元商业三者险及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事故发生后被告阳光财险天水支公司向原告垫付医疗费1万元。

【争议焦点】

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后不足部分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分析】

甘EVXXXX号小型普通客车所有人为被告某某公司,被告金某租赁该车辆后由被告杜某驾驶导致了事故的发生,即车辆的所有人和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故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后不足部分应由被告杜某与金某作为车辆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某公司作为车辆所有人在本次事故中并无过错,不再承担赔偿责任;被告金某租赁小型普通客车使用过程中,由其完全掌控该车辆,对车辆有管理、维护的义务,其将车辆停放在工地并将钥匙交给被告杜某,但对杜某某有无管理、维护车辆的能力并不了解,故被告金某将车辆草率的交给无驾驶资格的被告杜某管理最终导致了本次事故的发生,故被告金某应对保险公司赔偿后的不足部分承担30%的赔偿责任,被告杜某在未取得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驾驶车辆直接导致了事故的发生,故对保险公司赔偿后的不足部分承担70%的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

原告各项损失共计425834.43元,被告某财险天水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12万元,不足部分305834.43元,由被告杜某某承担214084元(305834.43元×70%),因被告杜某某已支付了52601.9元,还应向原告赔偿161482.1元,被告金海龙承担91750元(305834.43元×30%)。

本案判决生效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现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