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养儿防老,老年人在晚年有家人和孩子的陪伴是温暖而幸福的。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我们也看到有很多老年人晚年的凄苦,在世时无人照顾,去世后儿孙们又争夺财产,这让老人离世时如何安心而去。
某村的马大爷与夫人育有四个儿子,甚是让人羡慕,在马大爷的培养,孩子们比较争气,都考了学,有了工作,娶妻生子,马大爷夫妇为此也操碎了心。老爷子的夫人在60岁的时候不幸患病去世,老爷子对夫人情深意笃,一直也未再婚,生活在两人共有的一处房屋。老爷子晚年时身体出现问题,这就需要有人照顾,其他孩子并不情愿照看老人,只有大儿子独自承担起照顾老人的义务。老爷子83岁去世时留下一封遗嘱,指明把房子留给照看自己多年的大儿子,其他三个孩子不愿意,说这遗嘱有问题,老爷子留下的房子应该平均分配。为此,马大爷的孩子们为了一处房产,不顾一母同胞之情,彻底闹翻,诉至法院。
法庭上,马大爷的大儿子提交了载有父亲名字的自书遗嘱,该遗嘱载明:“在我晚年的生活一直由我的大儿子马某陪伴,我想在我百年以后,把我的房子给我的大儿子马江继承。”并注明了具体日期和签名,遗嘱签名处按有手印。可是,三兄弟对该遗嘱的真实性又不予认可。为此,马江提出司法鉴定申请,要求对上述遗嘱的签名及手印是否为父亲本人签署进行鉴定。三兄弟亦同意鉴定。经法院委托司法鉴定,遗嘱中签名字迹是马大爷本人所写。事到如今,已经很清楚,马大爷因大儿子长期照顾自己,心甘情愿将自己名下的财产指定由大儿子继承,既是对大儿子的认可,也是对其他孩子的抱怨。法院认为,从形式上看,该遗嘱符合法律规定的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从内容上看,遗嘱中对个人财产的处置不违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法院依法认定该遗嘱合法有效。
遗嘱继承是与法定继承并存的一种继承方式,遗嘱订立后,遗嘱继承人继承财产的法律效力就优于法定继承人。自书遗嘱属于遗嘱中的特殊形式,是遗嘱人亲笔制作的书面遗嘱,遗嘱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根据自己的意志对死后的财产预先做出处分。我国法律对自书遗嘱作出了具体要求,在形式上一般采用书面形式,另外,遗嘱真实,是具备订立遗嘱能力的遗嘱人本人亲笔书写;遗嘱内容完整,有遗嘱人签名,注明年、月、日,体现出遗嘱人真实的意思表示;遗嘱内容合法,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只有同时具备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的遗嘱才能最终被认定合法有效。
遗产纠纷案件的日益增加,一方面反映了公民维权意识的觉醒,另一方面也看出很多遗嘱订立不规范、不合法,从而影响了遗嘱的效力。因此,在立遗嘱时,不仅要注重形式要件,也要注意遗嘱的合法性,否则会引起纠纷,伤害亲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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