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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饮酒致人死亡 酒友是否需担责

来源:秦州区法院 作者:何子其 责任编辑:天水中院 发布时间:2021/9/18 16:31:25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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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张某1及张某2系张某3的儿女,张某4系张某3父亲,张某3与被告马某、杨某、辛某系朋友关系。2019年11月12日,被告马某邀请张某3、被告杨某、辛某、严某到其位于天水市秦州区某小区的新家看房做客杨某、辛某、严某于当天下午先到马某家中,16时左右,张某3才到马某家中,各被告均闻见张某3身上有酒气。马某准备了凉菜及1瓶1斤装的五粮春酒招待众人。该五人便以玩扑克牌游戏的方式进行饮酒,期间因杨某不愿喝酒,张某3便硬劝杨某饮酒一杯,杨某便与张某3由此发生不快,其余四人便继续饮酒。17时左右,杨某便与严某先行离开马某家,张某3、马某、辛某三人将剩余的一两酒饮完。18时左右,张某3、辛某也离开马某家。张某3、辛某均驾驶二轮电动车,马某将二人送至小区门口,马某与辛某均劝说张某3回家,但张某3执意还要到秦州区吕二沟里找其朋友,遂张某3驾驶自己的二轮电动车沿吕二南路由南向北行驶时操作不当致车辆翻入水渠,发生交通事故。后张某3经120急救人员确认现场死亡。经鉴定,张某3的血样中检出酒精成份,酒精含量为287.24/100ml。此后,在张某3的葬礼上,原告与被告就赔偿事宜进行过协商,但未果。

审理中,法院依职权向鉴定机构工作人员询问了酒精含量为287.24/100ml与饮酒量的关系,该鉴定中心工作人员答复“需一人饮一斤白酒量才能达到此酒精含量”。

争议焦点

酒友身亡,共同饮酒人的责任该如何分担?

案例分析

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就餐饮酒是人们日常生活中合法的、正常的交往活动,也是朋友聚会交流感情的一种方式,但过量饮酒会给自己及他人带来危害,故饮酒者应自主控制饮酒行为并在饮酒后尽到必要的安全注意义务。在共同饮酒的情况下,共同饮酒人之间也应对其他共同饮酒人的人身安全承担合理的护送、照顾、通知其家属的义务,避免使共同饮酒人受到意外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承担侵权责任。”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死者张某3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饮酒可能造成的损害后果,其应当有清楚的认识,亦应当意识到酒后驾车具有高度危险性。在此情况下仍然饮酒,并于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且其在到马某家前,已存在饮酒行为,其过于自信放任事故发生,故张某3应当对自己死亡结果的发生承担主要责任。被告马某、辛某、杨某、严某作为共同饮酒人,对同饮者张某3负有提醒、劝阻、照顾等义务,且张某3到马某家作客时,被告均知道张某3已饮过酒,各被告就应当劝阻张某3不喝酒或少喝酒,但各被告还是与张某3一起将一斤白酒饮完,未尽到合理的照顾义务,故对张某3的死亡具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杨某、严某虽中途先行离开,但其二人明知在其离开时张某3已属醉酒状态,二人为张某3饮酒时的参与者,未尽到照顾义务,故酌情其二人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马某为该酒局的组织、召集者,其虽将张某3送至小区门口,但其明知张某3醉酒还要驾驶二轮电动车,其作为组织者未将张某3照顾至安全状态,酌情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辛某为张某3饮酒时的全程参与者,其未尽到劝阻及照顾张某3安全的义务,酌情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

被告马某向原告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25000元;被告辛某向原告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5000元;被告杨某向原告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5000元;被告严某向原告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5000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送达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现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