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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送的精装修变“惊装修”,开发商要不要赔偿?

来源: 作者: 责任编辑:天水中院 发布时间:2023/9/21 10:00:47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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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其一生掏空积蓄买的房,终于要交付了,满心欢喜去看房,却被严重的质量问题气个半死……近年来,精装样板房,免去装修烦恼,拎包入住,成为了一些市民购房的首选。但精装修质量问题并不少,房屋质量难尽人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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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0年3月,李某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该公司开发的精装样板房一套。到交房日,李某发现其购买的房屋装修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根本无法入住,因此拒绝办理交付手续。李某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协商房屋修缮赔偿事宜无果后,无奈之下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赔偿维修费用后交付案涉房屋。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辩称,即使存在质量问题,因该部分系公司赠送给业主的精装修部分,其无需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02

法院审理

虽然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精装修名为赠送,但从商品交易常识判断,开发商所谓的附赠仅是促销手段,其附赠的成本已包含在房价中,并不存在单纯、无偿的赠与,且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赠送精装修的前提是李某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支付购房款,故该赠与行为应视为附义务的赠与,故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交付的房屋应符合装修质量标准且不影响买受人的正常使用,通过鉴定,案涉房屋的墙面、地面和顶面均存在不平整、裂缝等质量问题,故对于李某要求支付维修费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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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二条第一款:“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二款:“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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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醒

随着全装修和精装修的普及,买受人在接收房屋时,对房屋质量的检验环节不可大意。在验收过程中,对装修面破损、开裂等明显瑕疵,买受人要及时提出,要求开发商整改。对一些隐藏的质量问题,经专业机构鉴定后,买受人可以据此向开发商提出赔偿要求。如果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导致无法正常使用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造成的损失由开发商承担。对于可能发生的质量问题纠纷,买受人一定要保留书面、照片或视频等证据。还要注意合同中装修内容的保修期限,避免超出诉讼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