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某某申请执行刘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董某某因向被执行人刘某某提供劳务受伤致残,常年卧床,刘某某需向董某某支付赔偿款302489元。在前期执行中清水县法院共划扣被执行人刘某某存款52480元,向董某某司法救助10万元,因未查询到刘某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在对刘某某限制高消费、拉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拘留后便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经调查得知被执行人刘某某有到期债权,我院便从被执行人刘某某到期债权入手,裁定冻结并执行了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5.5万元,又和县委政法委主持双方达成和解,再由刘某某支付4.5万元,总共执行10万元,董某某放弃其余的56444元的执行请求,此案执行完毕。
12月12日清水县法院执行人员和县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室宋慧玲、赵亮,金集镇政府干部,金集镇曹沟村党支部书记董福宁一道,来到金集镇曹沟村董某某家中上门为其办理了领款相关手续,手续齐全后案款将打入董某某账户。在寒冷的冬天,此举不但方便了董某某家人,也给他们带去了党和政府的问候、关怀与温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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