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忍一时风平浪静,退一步海阔天空”。近日,清水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健康权纠纷案件。
2018年4月3日9时许,在清水县永清镇后裕新村,马某某(该村组长)叫高某某(该村村民)在土地确权资料上签字,高某某以其要“跟事情”,待其“跟完事情”后再签字为由拒绝签字,双方发生口角,马某某用手拦着高某某的脖子,用腿将高某某勾倒在地,并用手抓住高某某的衣领将其推到墙上,致高某某在纠纷中受伤。经鉴定高某某为因钝性外力所致头面部挫伤属轻微伤。2018年4月4日,高某某在清水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0天,期间在清水县盛清医院检查1次,2018年4月13日出院,共花费医疗费3084.5元,由高某某自己支付。经清水县人民医院诊断高某某的伤情为:1、头部外伤;2、头面部软组织挫伤;3、颈部软组织挫伤;4、颈椎骨质增生;5、右侧丘脑梗塞。出院后,高某某向清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由此产生的损失。本案中,高某某不积极主动配合土地确权工作,以其要“跟事情”为由拒绝在土地确权资料上签字,对纠纷的发生应负次要责任。马某某作为组长,不能正确处理矛盾,并在发生纠纷过程中致高某某受伤,应承担主要责任。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高某某与马某某的责任划分应以3:7为宜,经计算高某某的各项损失合计为6999.5元,故马永忠应当赔偿高虽海各项损失共计4899.7元。
马某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故驳回马某某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示:村民邻里之间相处应当秉承以和为贵的思想,都是同一个村子的村民,平时低头不见抬头见,凡事应当互相帮助、互相忍让,避免发生不必要的冲突而伤了和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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