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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巩说法】诉讼服务篇 (一)

来源: 作者: 责任编辑:天水中院 发布时间:2025/4/29 17:33:42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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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我是甘谷县法院诉讼服务中心的巩鸿谋,最近我们推出了介绍人民法院诉讼服务的专题节目——“小巩”说法。今天,我们第一期“小巩”说法带大家一起来了解一下先行调解的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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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先行调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5条明确规定:“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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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行调解的范围



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劳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合伙协议纠纷、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但是根据案件的性质和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不能调解或者显然没有调解必要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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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行调解的原则



1、自愿原则:先行调解无论是调解活动的进行还是调解协议的形成都要建立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

2、程序有限性原则:先行调解程序必须对调解的期限做出具体严格的规定,不得久调不决。

3、合法原则:先行调解既要程序合法,也应当实体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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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行调解的优势



1、高效便捷,降低解纷成本。调解员可随时组织线上线下调解,避免诉讼程序的繁冗;调解不收取诉讼费,且减少当事人因诉讼产生的误工、差旅等间接成本。

2、柔性解纷,促进社会和谐。调解员可采用“背对背”沟通方式,避免庭审对当事人关系的破坏;调解方案兼顾双方利益,尤其对履行能力不足的当事人量身定制分期履行计划,有助于当事人摒弃前嫌、握手言和。

3、优化配置,提升审判质效。将适宜调解的案件导入前端,减少进入审判程序的案件量;调解不成功的案件快速转入审判程序,避免程序空转。

4、保护隐私,调解自愿优先。调解过程及文书不公开,有利于保护当事人隐私及商业秘密;当事人可随时拒绝或终止调解,法院仅提出建议而非强制。

5、服务大局,推动多元共治。法院联合人民调解组织、行业专家、行政机关等形成合力。积极参与社会治理,促进社会和谐稳定。通过典型案例宣传,引导公众形成“优选调解”的解纷理念,促进基层治理从“被动司法”向“主动预防”转型。



温馨提醒



遇纷争不再纷扰,先行调解是优选。以省时、节费、促和的优势解您忧、暖您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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