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王尹法庭审结一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件。
原、被告系同村村民,2017年10月,原告因琐事与被告发生口角引起冲突,使原告受伤,原告拨打110报警,当地派出所及时进行了处理,经过调查,对被告予以罚款。原告受伤后住院治疗36天,秦安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为外伤致头部外伤后头疼痛,头晕属轻微伤。2018年11月,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合计20230元。被告主张曾赔偿原告1000元,对原告住院的事不知情,不愿承担其它赔偿。
经审理查明,双方因琐事发生口角继而发生推搡,使原告受伤,在原告主张的赔偿费用中,包括治疗腰伤所花费用,经秦安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腰伤为陈旧性伤。
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因琐事发生争执后致使原告受伤,对此不良后果双方均存在过错,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以及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认定为被告应承担本案的主要民事责任,原告应承担次要民事责任。因原告腰伤非本次所致,故在其主张的费用中应适当减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判决被告在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因侵权所产生的各项费用的80%即12000元。(含被告已付的1000元)
本案宣判后,原、被告均未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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