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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货款不支付 诉前保全促履行

来源:秦安县法院 作者:胥志颖 责任编辑:天水中院 发布时间:2018/12/26 16:19:28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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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秦安法院受理了一起诉前财产保全案件。在接到保全申请后,办案法官在48小时内作出采取保全措施的裁定,并立即移交执行局执行。执行法官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总对总查控系统,成功查询并冻结被保全人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某支行和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业务账户内的资金50余万元。

申请人西安某实业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甘肃某印务发展有限公司签订有再生纸供销合同,申请人称截止2018年9月被保全人尚欠其货款1262799.66元,经多次催促,被保全方只支付了20万元,尚欠1062799.66元未给付。现申请人准备通过诉讼途径追讨货款,但为防止债务人转移、隐匿财产,保障将来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申请人西安某实业有限公司在起诉前向秦安法院提交了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保全人甘肃某印务发展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某支行和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的两个业务账号内的存款查询后冻结,保全限额1062799.66元,并提供了保险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立案庭法官经书面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诉前财产保全的法律规定,便立即作出查询并冻结被申请人名下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某支行和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账户内资金1062799.66元的裁定,并将该裁定移送执行局执行。

执行法官在收到执行裁定后,立即通过网络总对总查控系统进行查询后,冻结了被保全人在以上两银行的存款50余万元。后法院在向被保全人送达裁定书时告知其账户已被冻结的事实,并规劝其尽快履行债务,以避免不必要的官司。被保全人在得知其业务账号被冻结后,感觉到事态的严重性,便积极找申请人协商解决纠纷并主动履行了拖欠的货款。后经申请方申请,法院已裁定解除此次保全措施。一起大额拖欠货款纠纷在诉前有效解决。

及时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能够有效保护申请人免于遭受无法弥补的损失,而法院立即采取的保全执行措施,又能达到倒逼债务人积极主动履行还款义务的效果,从而有效地节省了诉讼成本,减少了当事人诉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