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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离婚,孩子由谁抚养更好?

来源:麦积区法院 作者:陈岚 责任编辑:天水中院 发布时间:2018/12/26 16:33:29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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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涉及未成年人抚养问题的家事案件中,离异夫妻往往以未成年利益作为解决私人恩怨的筹码,恶化的亲情关系给未成年人心智带来创伤,因而在审判实践中要坚持“从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审判理念出发。最近北道埠法庭审结的一起离婚案件就秉承了这一理念。

张某起诉要求与丈夫王某离婚,儿子由张某抚养。经审理查明,双方婚生儿子现年五岁,随王某父母生活。张某认为爷爷奶奶将孩子照顾得很好,所以双方协议由王某抚养孩子。法官对双方关于孩子的抚养的调解意见进行了当庭干预,并及时向双方当事人释明: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因王某在外地打工,没有抚养孩子的条件,即便王某父母能照顾好孩子,孩子随王某生活也不利于其健康成长。经过释明,双方当事人认识到孩子的抚养权更多的是法定义务,于是协商同意由张某抚养孩子。张某同时向王某保证会好好抚养儿子,王某也表示,一定会协助张某抚养孩子。案件得以妥善调解,未成年人的权益也被依法保护。

在离婚抚养纠纷案件中,充分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是我国既有的法定原则,也是家事审判方式改革的方向和重要内容,即从偏重财产分割、财产利益保护的审判理念,转变为更加重视身份利益和人格利益的审判理念,在具体个案中,以子女权益为考虑核心,而非根据父母的需求来决定子女抚养,从而确保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从根本上说,在离婚抚养纠纷中,未成年子女不应被视为父母抚养权的客体,而应当被看作父母抚养义务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