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天水市麦积区法院受理了原告杜某与被告郭某、刘某、麦积区某建材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
原告杜某系四川来天水打工人员,因杜某掌握了制砂设备维修技术,经同乡郭某介绍,到天水市麦积区某建材公司给刘某打工。今年6月,杜某在工作期间维修制砂设备时,一设备配件坠落砸到杜某腿部,导致杜某受伤住院。因三被告推诿赔偿责任,原告遂委托律师提起诉讼,要求被告郭某、刘某、麦积区某建材公司连带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17余万元。
案件受理后,经查阅案卷,在传唤当事人应诉过程中,审判人员了解到:本案被告麦积区某建材公司将其砂场劳务及设备全部承包给了被告郭某后,郭某又将制砂劳务承包给了刘某并介绍同乡原告杜某给被告刘某打工。郭某、刘某均无劳务承包资质。原告受伤后,三被告对原告主张的赔偿金总额争议不大,但对承担赔偿责任最终由谁承担分歧较大。
审判人员充分了解到案件事实后,经对相关人员进行了释法说理并给予了15日的庭外和解的期限。庭外和解期间,法庭工作人员应各方当事人请求通过电话咨询等进行和解斡旋。开庭前一日,当事人达成和解。次日,原告杜某拿到赔偿款11万元及本案诉讼费1910元后到法庭申请撤诉。经审判人员确认原告确已拿到赔偿款和诉讼费后,制作了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原告杜某撤回起诉并送达各当事人。至此,本案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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