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秦安法院审监庭集中审理了一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
几起案件的案情大同小异,均是贷款人向银行申请贷款,银行与贷款人签订《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约定贷款事宜。然后与担保人签订《小额贷款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担保责任。贷款期限到期,贷款人无力还款。银行将贷款人和担保人一并起诉到法院,要求贷款人还款,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
此时,收到法院传票的担保人才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当初原以为在合同上签个字,捺个印,走个形式就没事了,可法律意识淡薄的他们万万没想到的是一旦贷款人无力偿还贷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担保人将为贷款人的贷款承担清偿责任。
法律意识的淡薄导致担保人无缘无故将背负几万到几十万不等的债务,这对于一个普通家庭来说无疑是致命的打击。
因此,在这里,法官提醒那些为贷款人贷款提供担保的普通老百姓,不要因为一时冲动或者是因为贷款人是熟人而面子上过不去,亦或者是为了显摆自己的能耐而盲目为贷款人提供担保。在这里,切记银行提供给担保人的格式合同往往是对自己非常有利的要求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合同,而且是最高额保证,这种结果往往到最后只能让自己非常后悔。
如果已经为贷款人做了担保,银行起诉至法院,也不要消极应对,请看清楚两点:一、银行起诉要求你承担保证责任的时间是不是已经超过了保证合同上的保证期限的截至日期。二、银行是不是对保证合同期限的截至日期做了改动。有些担保人在法庭上对银行所说的一切都认可,保证责任超过了保证合同上规定的期限,亦看都不看就认可。殊不知,作为担保人的你一定要看清楚保证期间,也许这会让你“逃过一劫”。
茫茫人海,大千世界,我们对于自己的儿女、妻子、父母来说,我们就是他们的天,我们就是他们的地,我们就是整个家的顶梁柱,他们等着我们养家活口,希望我们平安幸福!
朋友,贷款有风险,担保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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