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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恋期发过的微信红包,分手后还能要回吗?

来源:麦积区法院 作者:周呈祥 责任编辑:天水中院 发布时间:2019/2/26 9:54:47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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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如今,热恋期间互赠礼物,逢年过节给对方微信发红包差不多是每一对恋人都会做的事情。而一旦分手,将有可能出现昔日花前月下互许终身,如今恩怨纠缠对簿公堂的局面。那么,在分手后,要求对方返还赠送的礼物能否实现呢?接下来,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的王法官将告诉你答案。

基本案情:

近日,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赠与合同纠纷案件。2016年,原告林夕(化名)与被告柳杨(化名)经人介绍认识后相恋,在双方订婚后,林夕在柳杨生日和逢年过节时以微信发红包的方式先后42次转给柳杨共计6808.5元。2018年初,柳杨提出退婚,并将之前收取的彩礼悉数返还给林夕,双方协议解除了婚约关系。但林夕认为,其因交通事故受伤并留下了后遗症,日常花费较大,柳杨应将在恋爱期间收到的微信红包和礼物全部退还,遭到拒绝后,林夕将曾今的未婚妻柳杨起诉至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要求返还现金红包6808.5元和两部苹果手机。柳杨辩称,其从未收过原告林夕赠送的苹果手机,关于原告所发的微信红包都是维系恋人间感情的必要支出,是恋爱期间的赠与行为,该赠与行为未附加义务,并提出其也在恋爱期间多次赠送过林夕礼物,请求法院驳回原告林夕的诉讼请求。

法院裁判: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和被告之间的赠与合同成立并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本案中,原告与被告订婚后,在双方交往过程中,以手机微信红包的方式,给付被告的红包现金属于赠与行为。在被告收到现金红包时,财产权利已经转移,原告不享有撤销权。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其收到的微信红包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对原告提出其给被告买过两部“苹果”手机的观点,无证据支持,亦不予认可。据此,判决驳回原告林夕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恋人之间互赠礼物司空见惯,但分手后因财物等反目成仇的案例并不鲜见。如果赠送的财物并不以结婚为目的,只是为了表达爱意、维系感情主动给付,或者用于日常生活开支等小额性的给付,结合双方的经济能力,按照我们的生活经验,应理解为未附义务的一般性赠与。对于一般性的赠与,只要发生交付,财物的所有权即发生了变化,除受赠人自愿返还外,赠与人将不能撤销赠与。如果赠与财物以结婚为前提,比如“见面礼”、“三金”、“干礼”等具有彩礼性质的赠与,应认定为附义务赠与,双方分手后,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受赠人应当予以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