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3月18日,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胡某某诉马某某离婚案件中,经女方胡某某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的规定,依法审查后,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马某某对胡某某实施家庭暴力;禁止马某某骚扰、跟踪、接触胡某某及其相关近亲属。并于次日将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送达女方当事人胡某某。同时办案庭室相关人员专程赶赴秦安县人民法院,就该保护令后续执行问题协调,要求将人身安全保护令向当事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村民委员会等相关组织送达。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以来,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首例人身安全保护令。
近年来,在婚姻家庭中,女方作为弱势一方,遭受家庭暴力及其威胁的现象增多,为保护女方人身安全及身心不受到伤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作出了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确保婚姻案件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可以根据受害人的申请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民事裁定,并向公安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相关组织送达。“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一种民事强制措施,是受害人的“保护伞”;是施暴者的“紧箍咒”;更是确保案件顺利审执的“法宝”。它不仅可威慑被申请人在诉讼中尊重申请人的人身权利,防止暴力下的不测事件发生,也可将事后惩罚施暴者转变为事先保护受害人,从而开辟国家公权力介入家庭暴力防治的新途径。因此,“人身安全保护令”之举值得提倡。
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家事审判中积极应对新形势、新要求,大力倡导优良家风民俗,促进案件多元化处理,制定规则、规范程序。首例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签发,就是人民法院落实家事审判改革的一次有益尝试。今后在离婚纠纷案件中,涉及家庭暴力的,天水两级法院将积极推行“人身安全保护令”,使其常态化,更好地保护妇女孩童的合法权益。
天水法院网 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您是第 位访客
地址: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藉河南路 邮编:730900
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主办 陇ICP备10200000号 甘公网安备 6205020200037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