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麦积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两朋友之间借款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二人因借款反目成仇。
经审理查明,郝某为了帮助自己所在项目部筹借资金,借遍了身边的亲戚朋友,只有朋友刘某愿意给郝某借款。当时郝某为刘某出具了一份借款50万元的借条,利息为月息2%。借款到期后,郝某迟迟没有向刘某归还本金及利息,刘某多次催要无果后,无奈将郝某诉至法院,要求郝某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承办法官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 本案中,根据刘某、郝某的陈述,能够证实该借条是郝某出具,证据真实有效,最终法院判决:郝某偿还刘某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于判决生效后十五内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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