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天水市麦积区法院受理了原告杨某(女)与被告何某(男)离婚纠纷一案。
2008年初,原、被告同在外地打工时相识,不久便建立恋爱关系。2009年1月,双方生育儿子后,于同年3月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因生活拮据受委屈,原告诉请离婚。起诉时,原告写了长达七页三千余字的起诉状,详细陈述其生育、抚养孩子、在外打工、生病治疗、索要生活费等种种情况下所受的委屈。但被告也无尽烦恼,指出双方的主要矛盾是婆媳矛盾难解引发的夫妻矛盾。
法院审理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准予或不准离婚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本案中,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其婚姻基础较好。共同生活期间,双方生育一子,已建立起较为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双方虽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但尚未达到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的程度。如双方能加强沟通、增进理解、彼此关爱、相互扶助,夫妻感情有望得到改善。遂判决:驳回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
天水法院网 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您是第 位访客
地址: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藉河南路 邮编:730900
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主办 陇ICP备10200000号 甘公网安备 6205020200037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