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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工受伤引纠纷,法官高效促调解

来源:麦积区法院 作者:张笑涵 责任编辑:天水中院 发布时间:2019/4/15 15:48:06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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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李某被谢某叫去给其建房,干活过程中不慎从三楼楼梯口摔落至二楼楼顶,当即昏迷,之后被送至医院治疗,被诊断为双肺挫伤、腰椎骨折。李某认为其做工时已经尽到了安全注意义务,将谢某诉至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要求谢某赔偿其各项损失4万余元。

审理中,被告谢某曾辩驳与李某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拒绝给付一切损害赔偿。事实上,谢某系本案接受劳务一方的主体,在劳务关系中系劳务活动的组织者、指挥者、监督者和风险的防控者,对提供劳务者李某的活动应负有安全注意和劳动保护的义务,对提供劳务者的职业活动提供必需的保障是接受劳务者谢某的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责任。

案件受理后,主审法官认为此类涉农案件调解解决更能达到案结事了的效果。经耐心细致的调解,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赔偿协议:由被告谢某赔偿原告李某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共计3.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