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偷摘葡萄时,被看葡萄的王某打伤。刘某多次去找王某要求赔偿无果,无奈诉至法院,要求王某赔偿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3万余元。
2018年8月,刘某在天水市麦积区某地路边的葡萄地里,去偷摘葡萄时,正好被看葡萄的王某发现,故王某上前制止,因双方一言不合,双方发生争执,王某将刘某打伤。后经天水市第二人民医院诊断,刘某的损伤为:左眼挫伤、左眼球结膜下出血等,在门诊治疗10天。经法医鉴定,刘某伤情均为轻微伤,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公安分局对王某作出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700的行政处罚决定。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刘某偷摘由王某看管的葡萄引发争执,继而相互厮打,在厮打中,王某致刘某受伤,其行为已构成侵权,应承担本案责任。由于王某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刘某对其农作物的损失情况,所以对其要求赔偿农作物的请求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最后法院判处:由王某赔偿刘某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850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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