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受理了原告何某(女)与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
2014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恋爱。同年4月,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2015年,因被告酒后冲动烧毁了原告娘家的物品,双方发生矛盾。不久,双方开始分居。2018年,原告起诉离婚后,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但此后,夫妻感情并未改善。原、被告未生育子女,无夫妻共同债权。夫妻共同财产有:摩托车一辆(价值6000元),现在外地的原告娘家;婚后购买的项链一条(价值12000元),现由原告持有。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分居已满两年,且自2018年法院判决做出驳回原告的离婚请求后,夫妻感情并未改善。可以认定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鉴于摩托车实物异地交付对双方均有不便,该摩托车应归原告所有,由原告向被告支付财产折价款3000元。金项链一条,因现由原告持有,且为女性饰品,应归原告所有,由原告向被告支付财产折价款6000元。遂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摩托车一辆及金项链一条归原告所有,由原告分别向被告支付财产折价款3000元、6000元,合计9000元。
判决送达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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