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受理了原告刘某(女)与被告何某(男)离婚纠纷一案。2012年,原、被告在打工时相识后建立恋爱关系。同年6月,双方开始同居生活。同年农历腊月,双方举行结婚仪式。2013年2月,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014年双方生育了一个儿子。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不睦。2018年初,双方开始分居。
庭审中,原告刘某倾诉了自己的委屈:双方性格不合,孩子出生后,矛盾加剧。后原告带病在娘家抚养孩子两年多。但后来带孩子回家后,双方再次发生矛盾。遂诉请离婚。但被告何某称:双方系自由恋爱,感情一直很好;被告婚后的收入全部交给了原告; 2018年初,原告说要回娘家,但几天后便无法联系。
麦积区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其婚姻基础较好。共同生活期间,双方生育一子,已建立起较为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双方虽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但尚不足以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如双方能加强沟通、增进理解、彼此关爱、相互扶助,夫妻感情有望得到改善。鉴于此,对于原告提出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故判决:驳回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
判决送达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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