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友借钱不还,被告上法庭,近日,麦积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
刘某与王某相识多年,关系一直很好。2018年3月,刘某称需要生意周转向王某借钱,王某给刘某借款10万元,刘某为王某出具借条一份,并提供其在某小区购买房屋办证手续一套作为抵押,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如到期不还,按照每万元每月收取200元违约金,且同意王某拍卖其房屋用于偿还借款和违约金。还款期限届满后,王某多次找到刘某要求偿还借款,但刘某均以各种理由拖延还款。故王某将刘某诉至法院要求法院依法判令刘某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麦积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归还借款”。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刘某自借款期满后至今未向王某归还借款,显属违约。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10万元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王某关于给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未违反上述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最后法院判决:由刘某偿还王某借款10万元及利息2.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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