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一套房屋三兄弟闹上法庭,近日,麦积区人民法院花牛人民法庭审结了这起法定继承纠纷案件,原告张三将其大哥和二哥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其母亲李某名下的一套住房由自己继承。
经法院审理查明,张某生前为某单位职工,他和妻子李某生育了四个儿子,依次为张大、张二、张三和张四。1983年,单位给张某分配住房一套。1996年,张某因病去世。1997年房改时,该单位以张某工龄折半记为妻子李某工龄计算房款,由单位向李某出售,李某交纳房款后取得该房屋70%的产权。2009年1月,李某因病去世。后四兄弟在家庭会议上一致同意上述房屋由张四继承,张四一直在该房屋居住到2018年因病去世,但期间一直未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
张四去世后,其余三兄弟及各自的家属聚在天水,经协商,张大表态放弃继承,张二将其份额转赠给张三,一致同意房屋由张三继承。同年9月,在张某生前单位的办公室,经多人见证,张大和张二分别出具《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和《继承权转赠声明书》,并交该办公室存档备查。后三兄弟相约办理公正手续,但因张大患有脑萎缩不能正常表达自己的意思,无法办理公证手续,且其妻子和女儿均不同意放弃继承权。对于该房屋由谁继承,张大和张三争执不下。
还查明,张某和李某的父母均在二人之前去世。张三与张四为张某和李某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张四生前未婚,也无其他子女,张三为其尽了主要的帮扶义务。另外,2017年,张某单位欲转让房屋另外30%的产权时,张四向张三说明情况后,张三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张四两次共转款1万元,由张四以其母亲李某的名义缴纳了剩余的30%的房屋产权转让费,现该房屋的产权为100%,但尚未办理过户手续。
法院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五条规定“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本案涉及的房屋原为张某夫妇的共同财产,张某夫妇生前未立遗嘱,其继承人通过共同协商,均同意该遗产由张四继承,且该房屋也一直由张四占有使用,剩余30%的购房款也由张四缴纳,故张四为房屋的所有人,在张四去世后,该房屋为张四的遗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可以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分。”张三为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因张四生前未婚,也无其他子女,张三对张四又尽了主要扶助义务,且第二次缴纳房款时,该款实际由张三给付,加之张二表示愿将应得的份额赠给张三,故综合考虑上述情况及张大患有脑萎缩多年的实际情况,法院最终确定遗产由张三继承,由张三给付张大相应的补偿款3万元。
在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曾多次进行调解,但均无果,后经过法律与情理的论述形成判决。判决发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现判决结果已生效。该案的判决在维护法律威严的同时兼顾了道德和情理,在个案中彰显了公平正义。(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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