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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未出具借条,法官明眼断是非

来源:麦积区法院 作者: 蒲诚 责任编辑:天水中院 发布时间:2019/6/3 9:25:46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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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需谨慎,借款时要尽可能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提供借款,这样即使借款人恶意不出具借条,也能充分保障出借人的合法权益近日,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张某与胡某系好友。2016年5月,张某的朋友何某因做生意资金周转困难,遂向张某借钱,张某称自己没钱让胡某借钱给何某。胡某与何某并不相识,但因与张某的好友关系,胡某通过银行汇款向何某的银行账户汇款5万元且并未要求何某出具借条。后胡某多次要求何某补写借条,均被何某及中间人张某以熟人关系为由拒绝,胡某多次催促还款无果后,无奈之下到法院起诉,要求何某归还借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何某虽没有向胡某出具借条,但胡某提供了通过银行给何某汇款的汇款凭证,可认定胡某给何某借款的事实成立,对于胡某要求何某偿还借款5元的诉请,依法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