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天水市麦积区法院审理了一系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均为当事人向银行借小额贷款,逾期未还。
经法院审理查明,该系列案件的被告人均分别与银行通过网上金融借贷业务签订了金融借款合同,后银行按照约定向其发放了贷款,且各被告人也已支取使用了该借款,银行与各被告人间的金融借款合同已合法成立,应当受法律保护。
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 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 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该系列案件中,各被告人未按约定期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属违约行为,应按约定承担偿还借款本息及其罚息的民事责任。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近几年急剧增多,主要是商家大力宣传分期付款、打白条等行为刺激消费,使得超前消费思维一度流行,银行顺势推出小额贷款业务,但放贷时没有仔细审查客户的个人征信和收入稳定性,而借款人又只顾自身利益,法律意识淡薄,且借款前并未考虑到自身还款能力,冲动购物。此类案件一般标的较小,原被告之间矛盾不大,麦积区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主张调解为主,通过耐心释法达到提高当事人法治观念,树立理性消费和信贷理念的理念,从而达到在根本上化解矛盾,维护社会安定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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