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麦积区法院受理了一起要求返还彩礼的婚约财产纠纷案件,董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返还彩礼10万余元。
2016年,董某与李某经人介绍相识,董某按照当地习俗给李某家送现金5.6万元,“三金”1.4万以及买衣服等款共计8.26万元。2017年5月,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开始共同生活,婚后未生育子女。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因生活琐事经常发生纠纷。同年7月,董某提起离婚诉讼请求,经法院调解离婚。
法院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三) 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本案中,董某与李某已登记结婚,但婚后双方因琐事发生矛盾致分居生活,共同生活期间较短。董某因缔结婚姻,给付李某彩礼8多万元,与当地农民年人均收入相比,其数额较大,客观上给董某的生活造成一定困难,故对于董某要求返还彩礼的请求,法院酌情予以支持。关于返还彩礼的数额,应综合考虑收受彩礼的数额、双方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双方实际生活情况等多种因素酌情确定。本案中,考虑到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短等因素,法院最后判处:由李某返还董某彩礼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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