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向恋人借款,离婚后起诉前夫(前妻)要求偿还借款,能不能得到支持呢?近日,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案件,依法判决被告孙某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偿还原告赵某借款6800元。
2017年,孙某因房屋装修资金周转困难找当时的恋人赵某借款15000元。不久,二人便结为夫妻。2018年6月4日,双方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当日,经双方清算,孙某仍拖欠赵某6800元未还,孙某给赵某出具借条一份对其拖欠借款的事实予以确认。后赵某向孙某催要无果,无奈之下,诉至法院。
麦积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明确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的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本案中,被告孙某婚前向原告赵某借款,经双方结算后出具借条,原、被告借贷关系成立,被告孙某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履行还款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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