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言道,病从口入,但谁又能想到,治病的药竟也有假。
2019年5月9日,麦积区法院新收一起销售假药案件,被告人为某药房法定代表人。食药领域与公民生命健康安全息息相关,麦积区法院高度重视,依法对其从严打击,于同年6月13日作出一审判决,并首次对被告人发出禁止令。
据办案人杨法官介绍,2017年1月份,被告人毛某在经营药房期间,在未审查药品相关资质,且未验明药品合格证明及标识的情况下,低价购进并销售经鉴定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标识为青岛某制药厂生产的硝苯地平缓释片30瓶,后对外销售获利165元。虽然获利数额较少,但其行为存在潜在的危害性,侵害了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同时,公诉机关提起了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判令被告人毛某承担侵权责任,在天水市市级公开媒体上进行赔礼道歉。
被告人毛某被判决情况如下:犯销售假药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4000元。禁止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药品销售及相关活动。责令被告人毛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天水市市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据悉,被告人毛某已于6月20日在天水市市级媒体公开发表道歉声明。
食药安全无小事。近年来,麦积区法院严惩销售假药案件被告人,为打击犯罪,维护国家药品管理制度,保护公民生命、健康安全做出了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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