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麦积区人民法院北道埠法庭成功调解了一起因乘坐出租车引起的健康权纠纷案件,既为案件划上了圆满的句号,也让双方之间的对立情绪得以缓解,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2018年9月14日00时许,李某乘坐刘某驾驶的出租车,行至天水市麦积区五龙路欲下车时,刘某认为李某将其车玻璃摇把损坏,双方发生争执,李某便用脚从刘某右小腿踢了一下,刘某便报了警。在派出所调查完后,刘某到医院120急诊科检查,花检查费等费用373.37元;2018年9月15日11时许,刘某在市场买菜时,碰见了李某的朋友马某,马某见刘某腿部完好,便上前在刘某腹部拍了一巴掌,说:“少年,你不是腿断了吗?腿断了怎么还在大街上好好地转着?”随后,双方及家人发生争吵,刘某到公安机关报案,在录完口供后,又拨打了120,去医院检查,花检查费等费用346元。两次合计花医疗费等719.37元。后刘某一纸诉状告将李某与马某告到法院,要求二人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3737.37元。
此案案情并不复杂,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某提出事故是因被告李某将其车玻璃摇把损坏而引起冲突,但被告李某辩称完全是原告的原因挑起事端,双方各执一词,争执不下,责任在谁更无法辨明。在此情况下,承办法官前去公安部门进行调查核实,监控录像、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公安机关制作的调查笔录等证据均显示被告李某在原告腿上踢了一脚以及被告马某在市场上对原告肚子上拍了一巴掌确是事实。但因原告并未住院,法院认为原告诉请中的3000院误工费于法无据。
在此情况下,考虑到案件的特殊之处,办案人员在庭审后屡次向原告做工作,同时与被告联系向其解释相关法律规定。法官杨婷以冤家宜解不宜结,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背靠背地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终于使双方当事人冰释前嫌,握手言和,李某、马某当庭给付刘某医疗费800元。案件得以成功调解,双方当事人也对办案人员的努力给予了充分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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