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受理了原告徐某与被告何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2017年7月,被告何某从原告徐某处购买了价值18360元的饲料。被告何某收取饲料后,赊欠了全部货款。同年11月,双方协商后,被告何某书写借条一份载明:因资金短缺向徐某借款18360元,竭尽全力在卖猪、鸡后还清借款;借款人何某。后经原告催要未果,故提起诉讼。
合议庭评议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将被告因买卖合同赊欠货款的金钱给付义务变更转化为民间借贷借款还款义务的法律关系变更,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认定为该变更有效。根据借条载明的借款金额 18360元及双方在借条约定的还款期限(卖猪、鸡后),现借条出具至今已近一年半,且经原告催要后被告未予还款,可以视为借款已达还款期限。据此,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故法院最终判决,由被告何某返还原告徐某借款18360元,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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