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麦积区法院受理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王某平日里以务农为主,农闲时常去镇上的某饭店打零工,2018年年底,该饭店接到了一单婚宴的活,于是老板张某某给王某打电话让其过来帮忙,工资还是照旧,按照工作量每日结算。
婚宴当天,王某听见二楼有顾客喊她倒水,于是拎着3个暖水瓶上了二楼,怎料在上楼的过程中,一个暖水瓶的手柄突然断裂,导致王某的双足被烫伤,随后王某被送往医院治疗。住院期间,老板张某某未承担任何费用且对王某不管不问。王某遂诉至法院,要求老板张某某承担其医药费、住院费、伙食补助费、误工费等共计2万余元。
开庭审理期间,被告张某某辩称其尽到了雇主的责任,干活之前一再提醒服务员注意安全。主审法官综合全案事实,认定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某已经形成了劳务关系,原告王某因劳务期间受到损害,被告张某某虽然尽到了安全提醒义务,但是没有安全监督管理,而原告王某某作为成年人明知三个塑料热水瓶有安全隐患,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所以双方都有责任。最终,法院判决原、被告双方各承担50%的责任,由被告张某某给付原告王某医药费、住院费、伙食补助费、误工费等共计1.3万元。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临时雇佣人员的队伍不断壮大,那么在日常的管理方面,雇主不但要尽到安全提醒义务还要采取相关的安全措施,雇员自己也要注意安全,这样能大大降低安全事故的发生,从而营造良好的劳务市场环境。
天水法院网 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您是第 位访客
地址: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藉河南路 邮编:730900
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主办 陇ICP备10200000号 甘公网安备 6205020200037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