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北道埠法庭审结了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婚姻存续期间双方虽然领取了结婚证,但并未同居生活,那类似这样的案子法院将会如何审理呢?
麦积区某村的小刘和小王均是25岁的适婚青年,2017年10月国庆节两人均从外打工回到了家乡,经人介绍相亲。小刘和小王相识后,经过两个多月的交往了解,均感觉二人性格相投,很快两人谈婚论嫁。2018年元月初,小刘家便托媒人上门提亲,小王父母也是非常高兴,觉得小刘人品好,又踏实有上进心,同意两个孩子的婚事。随即两家就给孩子举行了订婚仪式,仪式中小刘父母经媒人之手送给小王父母50000元,小王父母退12000元收下38000元,小刘还送给小王价值15000元的“三金”饰品。订婚仪式举行次日,二人去民政局领取了结婚证。按照习俗两家父母将举行婚礼的仪式定于2018年的年底。后来小王又提出让小刘家在天水市买一套楼房作为二人的婚房,小刘家条件一般一时拿不出买房款,二人经常发生争吵。加之二人感情基础薄弱,一气之下去民政局领取了离婚证。离婚后小刘家觉得虽然双方领取了结婚证,但二人未同居生活,所以小王家应该将彩礼予以返还,故诉至法院处理。
麦积区法院在审理查明情况后,多次调解未成,只得依法判决。法院判决认为,小刘给小王购买的金饰以及其家庭通过媒人给付小王家长的38000元,双方在给付过程中虽未言明其性质,但结合本地习俗、财物价值、给付方式、赠送与接受的主体等情况,应当认定该金饰与38000元属于小刘家给付被告小王家的订婚彩礼。小刘与小王虽办理结婚登记,但是双方在领取结婚证之后未同居生活。根据双方未共同生活、彩礼数额、本地习俗及生活实际等,法院判决小王家返还小刘家彩礼30000元。判决送达后,双方均未上诉,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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