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 天水法院网,今天是 2025年06月22日 星期日
民事审判
当前位置:首页 » 民事审判

麦积区法院判决一起婚内抚养费纠纷案

来源:麦积区法院 作者:高建智 责任编辑:天水中院 发布时间:2019/10/22 11:01:24 阅读次数:
字号:A A    颜色:

日常生活中,常有夫妻离婚后孩子起诉一方父母要求给付抚养费,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要求给付孩子抚养费的却并不多见,2019年7月,天水市麦积区法院就受理了一起婚内抚养费纠纷案件,原告小花和小玉(化名)委托父亲将母亲孟某告上了法庭。

2018年3月开始,因被告孟某长期在外打工,二原告由其父亲刘某直接抚养,因被告对二原告长期未尽抚养义务,导致生活困难,二原告遂委托其父亲提起诉讼,请求由被告向二原告支付2018年4月至2019年7月的抚养费合计19200元。庭审中,被告孟某辩称其于2018年3月至2019年4月在治疗自身疾病的同时,仍给付了二原告生活费3000元并购买了衣物等,已履行了抚养义务。

麦积区法院审理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本案中,被告自2018年4月起,未对二原告履行抚养义务。期间,二原告由其父亲单独抚养。根据当地居民的生活消费支出情况,被告的收入情况等因素综合考量,酌情由被告负担二原告每人每月500元的抚养费。据此,二原告的抚养费计算为:4000元(2019年4月至2019年7月31日合计4个月×500元/月×2人)。遂判决:由被告孟某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二原告支付抚养费4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