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天水市麦积区法院受理了原告徐某与被告何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
2017年,家住麦积区的原告徐某从被告何某处承揽了位于甘肃省定西市某商场的部分内墙挂架作业工程。2018年1月,原告完成了约定作业范围内的承揽工程。2018年9月,经原、被告协商后进行了结算,被告向原告出具 “欠条”一份。该“欠条”载明:1.被告欠原告工程款103400元;2.被告必须于2018年10月31日前将本金和利息全部还清;3.原告追索债务的律师费、诉讼费、交通费、误工费等因此债权、债务关系产生的各项诉讼损失由被告承担;4.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被告逾期付款,原告遂提起诉讼,请求由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03400元及利息(利息以1034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24日起,按照民间借贷月利率2%计算至工程款清偿之日),并请求由被告承担本案律师费8000元等。
麦积区法院审理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的规定。本案中,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欠条与通话录音等证据相互印证,可以证明被告欠付原告工程款103400元的事实。因“欠条”对利率约定不明,应按照年利率6%计算。因双方约定律师费由被告承担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故约定有效。且原告提交的律所收费票据等证据可以证明原告的律师费支出。故判决:一、由被告何某向原告徐某支付工程款1034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1034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24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工程款清偿之日);二、由被告何某向原告徐某支付律师费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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