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刘某因涉嫌刑事犯罪被羁押,妻子崔某于2019年4月11日向张家川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该案受理后,由于刘某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特殊,将该离婚案件中止审理。刑事判决书生效后,法官一行于近日赴清水县看守所开庭审理了该起离婚案件。
崔某与刘某于2012年夏经双方家长介绍认识后于同年7月26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双方先后生育了两个孩子,孩子均随刘某的父母一起生活。婚初双方感情尚可,自2016年因刘某的一些行为导致双方发生矛盾。2017年崔某便回居娘家生活,不久后就去北京等打工。期间经刘某及其家人劝说,崔某于2018年回家与刘某及孩子一起生活,不久又因琐事离家外出,双方至今未能和好。崔某于2019年4月3日诉至张家川县人民法院,请求依法支持其离婚诉请。
由于刘某的特殊情况,法官待刘某的刑事判决生效后,前往清水县看守所审理该案,得到了该所工作人员的积极配合。开庭前法官对双方当事人做了大量调解工作,与刘某进行充分的沟通,并对崔某做了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分析夫妻双方感情出现问题的原因。通过调解,刘某能够深刻认识到自身错误,希望崔某再给其一次悔过自新、痛改前非的机会。刘某态度诚恳,要求与崔某和好的愿望强烈。但崔某要求离婚的态度非常坚决,对双方的婚姻不报任何希望。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无法促成双方和好。通过开庭审理,法院认为崔某与刘某结婚已七年有余,婚后双方生育了两个孩子,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双方虽因琐事发生矛盾,但其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刘某在双方发生矛盾后能够主动劝崔某回家与其一起生活。庭审中刘某能够主动承认错误,且刘某即将服刑,判决双方离婚不利于其接受劳动教育改造。综上,为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对崔某要求与刘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当庭判决不准双方离婚。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服判息诉。
庭审后,法官又向双方当事人进行法律释明和思想开导,再三叮嘱刘某在服刑期间遵纪守法、积极表现,争取早日回归社会,重新做人。该案的慎重处理,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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