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 天水法院网,今天是 2025年06月24日 星期二
民事审判
当前位置:首页 » 民事审判

远亲不如近邻、邻里应团结互助

来源:清水法院 作者:孙永丽 责任编辑:天水中院 发布时间:2020/1/15 12:29:29 阅读次数:
字号:A A    颜色:

基本案情:

2019年6月1日11时许,被告人王某在自家地里割草,看见同村的王某1在其院子和王某宅基地的交界处铲土,被告人王某认为王某1占用了自己的宅基地,便过去和王某1理论,随后二人发生争吵并相互推搡,在推搡的过程中二人倒地,期间王某1朝王某脸部打了一拳,王某则拿着割草的镰刀用刀把击打了王某1的背部,后二人被同村的村民王某华和刘某某劝开。

经清水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鉴定人王某1因钝性外力所致左侧肋骨骨折属轻伤二级。

被告人王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19日被清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案刑事附带民事部分,经本院主持调解,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与被告人于2019年12月17日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人王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1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0000元,已于2019年12月17日付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1出具书面谅解书,对被告人王某予以谅解。

裁判结果:

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典型意义:

被告人王某不能正确处理矛盾纠纷,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本案系因邻里琐事等纠纷引起的民转刑案件。本案中被告人与被害人因琐事发生口角,进而拳脚相加,演化为故意伤害案件,说到底还是不能正确处理邻里矛盾纠纷,法治观念淡薄造成的 ,个人素质修养亟待提高。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邻居在我们生活中低头不见抬头见,邻里之间应当和睦相处、团结互助。处理好邻里关系既可以提升我们生活的幸福指数,又是乡风文明的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