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通讯的发展,电话已经成为我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沟通工具。麦积区的李某和王某就通过电话商量买卖房屋事宜,但因二人对所付款项的性质未明确约定,就引发了下面的官司。
2019年5月中旬,王某欲出售其位于天水市麦积区某小区的房屋一套。李某从马路边的小广告上看到王某出售房屋的信息后便与王某电话协商,经多次电话协商后,双方约定房屋总价款为75万元。因王某常年不在天水居住,故双方在6月8日电话约定看房之后,李某于6月10日向王某的账户打款15万元。后李某在电话沟通中表示其工作单位即将调离天水,决定不买王某房屋,二人对房屋未达成买卖协议,协商退款。2019年7月,王某退还李某10万元,尚余5万元未付。经李某多次催要未果,王某迟迟不予返还,故李某诉至麦积区人民法院处理。
庭审中,原告李某认为交付的15万元是预售款,应当予以返还,而被告王某则认为应是定金,剩余5万元不应返还。但李某和王某对交付的15万元具体是房屋预售款还是房屋定金均不能证明。因双方的买卖均是由电话中口头预定,对于15万元是否是定金均无证据支持,如按照定金性质,一方违约应由违约方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李某和王某均不能证明15万元的性质,且王某已退还李某部分款项,故办案法官按照房屋预付款给双方做工作,经法庭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王某将剩余5万元全部返还李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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