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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因病去世,补助金如何分配?

来源:麦积区法院 作者:郭晨阳 责任编辑:天水中院 发布时间:2020/4/2 15:46:33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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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近日,麦积区人民法院社棠人民法庭审理了一起共有物分割纠纷案件,因为补助金的分配问题,老太太将儿媳和孙子告上了法庭。

苟某原为某单位职工,与妻子毛某婚后育有一子小苟。2018年1月,苟某因病去世,经人社部门认定为视同因工死亡。随后人社部门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下拨到单位,由单位负责发放给其亲属。苟某父亲已早于其本人去世,母亲贺某即本案原告。因苟某亲属对份额分割发生争议,故该款项一直未发放,贺某遂将儿媳毛某、孙子小苟诉至法院。

【法院裁判】麦积区人民法院按照原告贺某35%、被告毛某35%、被告小苟30%的比例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进行了分配,判决丧葬补助金归小苟所有,供养亲属抚恤金归贺某所有。

【裁判理由】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工伤死亡赔偿金是指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法律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其中,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是国家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政策的规定在职工死亡后,对其近亲属给予的补偿,就其性质来说,这种补偿既是对死亡的职工的近亲属的物质补偿,也是对死亡职工近亲属的精神抚慰。因此,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不是死亡职工的遗产,不能作为遗产继承,对于可享受分割的近亲属的范围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的第一顺位继承人的范围予以确定。该案中,苟某父亲已早于其本人去世,故法官在综合考虑各方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后按照原告贺某35%、被告毛某35%、被告小苟30%的比例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进行了分配;丧葬补助金是安葬因工死亡的职工、处理后事的必须费用。该案中,原、被告均同意由小苟负责处理后事,故丧葬补助金归小苟所有;供养亲属抚恤金是指职工因工死亡的,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该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的维持基本生活等费用的补偿。该案中,苟某原单位已明确供养亲属为原告贺某,故供养亲属抚恤金归贺某所有。